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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蔡偉祺/台北報導〕台北市永吉國中游泳隊選手林俊沅,趁老師不注意以危險動作跳水,造成頸椎骨折、全身癱瘓,最高法院支持高等法院見解,判決永吉國中應予國賠四六九萬餘元,加上利息共須賠償五二八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永吉國中主張,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該校游泳隊到北市信義國中進行聯誼賽前的練習,林俊沅利用帶隊老師姜慧蘭到體育組拿比賽資料,以危險動作跳水,造成四肢癱瘓;就算姜慧蘭在場,也無法及時阻止林俊沅跳水,因此校方無賠償義務。

林俊沅及家長主張,帶隊老師姜慧蘭沒在賽前訓練時在場,因此未善盡指導及監督責任,林俊沅受傷後,至今仍全身癱瘓,無法自理大小便,日常生活完全需人照料,永吉國中應賠償一九九六萬餘元及利息。

合議庭審酌林俊沅的醫療費、喪失勞動能力等損失後,認定全部損害金額為一五六四萬餘元;合議庭指出,林俊沅如不故意以錯誤姿勢跳水,也不會發生意外,因此自己須為受傷負起七成責任,校方則應負責三成國賠金。

永吉國中校長林採有表示,因該案已上訴到最高法院,且判決確定,學校也會接受這樣的結果。林採有強調,意外發生後,已更加強學生在泳池活動時的安全和管理,避免意外再發生。


以下文章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622/78/2tqp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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